李浩然:从朱熹的华夷观念看中国哲学的归统与建统

作者:史帝文斯 来源:夹子太硬啦 浏览: 【 】 发布时间:2025-04-05 13:06:47 评论数:

故‘协和万邦、‘蛮夷率服之理想,殆亦为孔子之所许可, 无论是华夏还是夷狄,对和谐大同秩序之向往,殊为人类共性。

在这其中,核心的目标是保护身为政治人的政治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保护他们享有真正的自治。[16] 对于司法独立原则,司法与立法、行政之间关系,从实质上而言是呈现为一种分立但非制衡的关系。

李浩然:从朱熹的华夷观念看中国哲学的归统与建统

[12]马勇:《梁启超语萃》,华夏出版社1993年版,第143页。另一方面肯定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中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的基本精神,孟德斯鸠曰:苟欲得善良政治者,必政府中之各部,不越其职然后可。在由领土、人民、主权三要素组成并构建起新的国家观念中,梁启超视主权(国权)为构成新国家概念的首要因素。梁启超认为,司法独立是从三权分立思想派生出来的,三权分立之核心在于权力制衡原则,司法之权若与立法权或与行政权同归于一人或同归于一部,则亦有害于国人之自由权。这意味着,面临国家主权与秩序的维护,人们必然或者被视为集合体的权力,或者不得不牺牲个人自由与权利。

例如在20年代初梁启超欧游回国后,曾力图通过联省自治、制定省宪、召开国民大会,来限制军阀的权力。宪法规定民权的目的主要不在于保障人权,而是为了借助民权改善或挽救当前国家失序的政治局面。当然,中国法治指数的杂多和统一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国际上的法治指数也并非只有一套,而是有多种法治指数体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这种多元的法治指数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法治的统一。

自近代以来,被称之为赛先生的科学成为启蒙的旗帜和口号被引进中国并得到广泛宣传,最终逐步演化为一种科学主义。[23] 法治指数在当今中国社会不仅受到法学学术界的关注,而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都如此热衷于制定相应的法治指标体系,实在令人喜忧参半。总体而言,法治指数体系的设定和推行的目的在于促进法治建设,季卫东教授曾提出建立一套法治指数的意义在于三个方面:第一,对不同社会体制和文化进行比较分析。11.要采取行动,就要关注揭示原因的指标,而不是揭示症状的指标。

2011年四川省颁布实施《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应该说,运用法治指数或者法治指标来描述、衡量和评估法治存在与否及其实际状况,在关于法治的理论研究中也不乏先例,塞尔兹尼克提出的自然的法治理想标准、[1]614-618富勒提出的法律的内在道德即法治的八个准则、[2]55-97拉兹提出的合法性的法治模式的构成要素、[3]186罗尔斯的形式正义的法治模式要求、[4]60-611959年世界法学家大会的《德里宣言》提出的全面正义的法治模式的原则(1961年得到重申后被称为拉格斯法则),张文显教授提出的现代法治的基本要素与机制的十个方面等等,[5]244-245其实际上所表达的就是法治指数①。

李浩然:从朱熹的华夷观念看中国哲学的归统与建统

矫正定量分析可能带来的弊端并非是放弃法治指数的设计,也不是过分地强调定性分析的优势,而是通过开放法治指数测评体系的方式,接受不同主体主导下的法治指数测评,接受更多元化的测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完善法治指数的各项内容,深化对法治的理解和把握,推进中国的法治实践发展。我们将这些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或者法治政府建设设置时间表的观念、意识和行动称之为法治大跃进与法治浮夸风(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另行撰写专文详析)。考察法治的现状并非只有一种路径,设计的法治指数也无法涵盖法治的所有方面,因此法治指数的理想状态和考察的侧重点密切相关。不管是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还是我国香港地区的法治指数,均是由非政府组织进行设计和实施,我国余杭地区的法治指数的典型特征之一就是政府与专家学者的合作,而深圳地区的法治指数的设计和推进完全是政府主导,这种忽视法治渐进主义逻辑的法治指数很可能会导致出现主导者悖论,[14]政府主导的法治指数设计也很可能不仅无法促进法治及其精神在中国社会的植根生长,更有可能戕害中国法治的未来发展。

开放政府、强制性执法。目前,法治指数的设计和推进已经逐步出现类似的苗头,不同的法治指数体系在各级政府中纷纷出台,很大程度上因为国务院的《纲要》和《意见》中对下级政府的要求,这也是一种上下级的考核压力,为了应对压力而产生的法治指数容易成为各级政府秀政绩的新的战场,尤其是法治指数的设计掌握在政府自己手中的时候,法治指数能否真的实现表象与实质的统一就变得更为让人怀疑。⑤诸如钱弘道教授在论述余杭法治指数与香港法治指数在设计上的不同时,仅仅提出这些不同与两地法治发展的不同阶段性有直接联系。[18][19]第三,着重具体设计中国法治评估中的指数内容,包括全国层面的法治指数设计和地方、行业等层面的法治指数设计。

但从法治与真实的人的真实生活的逻辑联系来看,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确实需要谨慎地处理好定性与定量的关系。法律难以有效实施的根本原因在于缺少推行法治的动力。

李浩然:从朱熹的华夷观念看中国哲学的归统与建统

2008年青岛市普法办公室发布《青岛市创建法治城市目标责任分解》和《青岛市开展法治城市自测评估体系》。我们希望中国全社会都认真对待中国的法治!认真地对待中国的法治指数!   注释: ①钱弘道教授对法治指数和法治指标作出了区分,提出指标是为了评估的需要,对评估的内容或者要素所做的进一步解释,而指数是以量化的方式确定指标的权重及其等级,并以一定的公式计算出法治水平的分值作为评估结果。

法治作为人类文明具有的普适性构成设计法治指数的基础,也构成不同国家之间法治状况对比和借鉴的基础。(七)中国法治指数设计中的理想与现实 从社会工程的设计与建造角度来说,欲求其达到理想的社会效果,获得预期的社会目的,不能不一方面考量社会工程本身的理想状态并以之为标准和参照而设计和建造,即要考虑其可欲性。通过考察法治(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源,我们可以将法治(法制)的发展区分为內源性与外源性法治(法制)现代化。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必须站在整个世界的角度考虑自身的位置。此外,法治指数的局限性还部分源自于法治指数的测评过程,尽管法治指数的量化和分析方法也在不断地进步,但是依然会由于操作的问题影响法治指数测评的结果。我国的法治指数体系的设计主体更多的是政府主导,大多属于一种自我评估。

实践证明,这种模式在经济领域获得成功,释放出中国三十多年来的经济高速增长。2.有效的指标需要一个清晰的概念基础。

有学者曾指出:从事社会科学定量分析的学者都非常清楚,模型的基本设置、变量的操作化、样本删除等方面的细微差别,都有可能导致结果很大的差异。[29]在此背景下,如果法治指数作为一种可操作的量化体系,成为各级政府的考核标准,难免会让同样的事情在法治建设领域重演,我国党政官员在锦标赛体制下形成的思维定式与行动逻辑是会有很大的助推作用的。

但在我们对法治本身缺乏真正的思想与观念的精神认知和切实的制度与规范的生活体验的情况下,在我们还在摸着石头过河般地探索法治的今天,我国各级政府实践推行中的法治指数,能否真正地体现世界法治文明的思想与观念存在境界和相应的制度与规范实践的逻辑,并在此基础上真正结合进或者体现出中国特殊的历史因素和现实状况所构成的中国国情的个性化质素,从而最终达到中国与世界的圆润融通,这是我们在进行法治指数设计和研究中必须直面和反思的重要问题。因此,旨在推动法治发展的法治指数设计必须在尊重世界法治文明的基础上融合自身的特质来丰富法治的内涵。

(三)中国法治指数设计中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在现实的中国社会进行以实践推进为社会效用预设的法治指数的工程设计,其基本的认识前提和思想准备,毫无疑问就是对于从古到今世界上存在过的和现实中存在的具体而实在的法治的真实境况所展现出来的内在规律的真切把握与认识,也就是说要对历史与现实中存在的真实的法治进行真正的理论研究,以发现并准确地揭示出作为历史与现实的法治标本所具有的普遍性。参见戴耀廷:《香港的法治指数》,《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所以,我们理当文明地对待法治,我们理当有品格地对待法治,我们也理当有品位地对待法治。因为法治的一系列规范、制度、组织机构和设施以及相应的操作技术的确立相对容易,但是更为关键、更为根本、更为核心、也更为艰巨的是改良我国法治的社会土壤来滋养法治的精神和原则,支撑和维系法治的规范和制度真正地成为每个人生活中的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意味着我国基本摆脱无法可依的状况,法治建设的重心逐步向执法和司法转移。尽管我们对单一制国家是否能够在某些区域或者地方率先实现法治也依然有诸多的疑虑,但时间也早已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深圳市不是在2004年就高调宣布要在5年内建成法治政府吗?但是如今已经进到2013年了,深圳市的法治政府似乎并未如其所宣称的那样如期建立。

[25]92但是这种蕴含强烈价值倾向的实质法治的内容究竟应当包括哪些部分,在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中的认知和理解是明显有差异的。仔细比较两地的法治指数设计就能看出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仅存在于两地,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法治指数设计也各有不同,尽显中国现实中的法治指数的杂多色彩。

[18]诸如北京市法治建设指标体系中设有民主政治建设项,将很多有关民主的内容纳入到法治评估体系中。  三、余论 指出中国法治指数设计必须认真考量对待的上述十大思想维度,并非要否定法治指数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意义。

而且,在法治状况依据法治指数进行的测评中,通常还需要有对规则运行的结果进行主观满意度的概括,这种主观感受的测评来自于人民群众和专家,而从科学的角度来说这种对测评对象的选择和统计方式需要更为有效的方式来避免出现误差,甚至避免出现操纵的结果。这种通过法律移植和法治改革的方式推进法治也就是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已有法治经验的基础上的后发优势,具有很强的建构主义思维。美国学者克利福德?科布和克雷格?里克斯福德从十二个方面撰文指出这种量化指数或者指标方式的局限性⑥。这些法治指数测评中的不同方法会使得定量化研究的结果有很大的差异,因此需要法治指数评估在执行过程中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方法本身进行说明和论证⑦。

②在省级政府层面上,2010年6月,湖北省颁布实施《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2011年12月江苏省颁布实施《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目标考核评价办法》。

第二,为改造权力结构提供更清晰的蓝图。我国地方政府的权力要弱于联邦制国家的地方政府权力,即使在实行民族自治的地方政府中,也强调整个国家利益的优位性,诸如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7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定量分析关注可操作性和目标的量化,坚持认为知识的发现要依靠归纳法,检验研究的结果所形成的假说、概念和理论要以假设-演绎的模式所需求的逻辑程序给以检验,[32]但是定量研究必须和定性研究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合适的作用。

最近更新

点击排行

推荐文章

友情链接